複選題
22 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第 3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所需費用由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義務人償還。所謂義務人依法為
下列何者?
(A)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
(B)老人之配偶
(C)老人之兄弟姊妹
(D)老人之共同生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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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6), B(440), C(76), D(108), E(1) #1534582
統計: A(2036), B(440), C(76), D(108), E(1) #1534582
詳解 (共 4 筆)
#2446139
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
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 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 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前項保護及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免除 之。 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 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 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 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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