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2 依最高行政法院決議,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A)公立高中對所屬教師所為之年終成績考核
(B)公立學校依法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所屬教師
(C)主管機關對人民團體選任職員簡歷冊所為之核備
(D)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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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49), C(1109), D(219), E(0) #2799119
統計: A(67), B(149), C(1109), D(219), E(0) #2799119
詳解 (共 3 筆)
#7512889
【2024/4/25 截自林清老師臉書】
有關公立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係與救濟—最新法制與司法實務整理
林清老師整理
113年4/25日整理
(一)公立學校與教師的聘任關係:其法律性質為行政契約(最高行政法院98年聯席會議決議)
(二)公立學校對教師依教師法第14~18條規定作成解聘、停聘、不續聘的決定的法律性質與救濟
1、各級公立學校對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的法律性質
(1)過去司法實務認為是「行政契約締約後法律特別規定,行政機關作另之行政處分。
(2)憲法法庭111年第11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訴字第19號判決,其法律性質改採「單純基於聘任契約所為意思表示」,並非行政處分。
2、公立學校教師不服解聘、停聘、不續聘的救濟:
依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訴字第19號判決,有關行政訴訟的類型,公立學校教師認為學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不合法,即係對聘任契約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應對該各級公立學校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行政訴訟法第6條),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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