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2.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之警察機關管轄,但下列哪些情形不在此限?
(A)捷運或輕軌移動車廂內發生之案件,由發生地之警察機關管轄
(B)涉及帳戶匯款案件,由帳戶開立人戶籍地之警察機關管轄
(C)涉及境外匯款之案件,以被害人最後一次匯款地之警察機關主辦
(D)境外犯罪案件,以被害人之現住地、工作地及家屬現住地之次序,決定管轄之警察機關
(E)當面取款詐欺案件,由取款地之警察機關為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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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8), B(523), C(226), D(591), E(480) #2308726
統計: A(508), B(523), C(226), D(591), E(480) #2308726
詳解 (共 3 筆)
#5769887
現在所有詐欺案件管轄地:
均為被害人「現住地」。
相關文號:本署110年11月26日警署刑偵字第1100005387
號函頒「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二、為提升案件偵查效能,發揮轄區責任制精神,有關詐欺?
件管轄與偵查責任,自即日修正為「以犯罪被害人現住地
(依首次警詢筆錄所載內容為準)之警察機?為管轄機關,其他相關警察機關協同辦理」;另本署「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三節「管轄及偵查責任區分 」第23點第1項第4
款「詐欺案件」第1目至第4目規定,自即日停止適用。
號函頒「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二、為提升案件偵查效能,發揮轄區責任制精神,有關詐欺?
件管轄與偵查責任,自即日修正為「以犯罪被害人現住地
(依首次警詢筆錄所載內容為準)之警察機?為管轄機關,其他相關警察機關協同辦理」;另本署「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三節「管轄及偵查責任區分 」第23點第1項第4
款「詐欺案件」第1目至第4目規定,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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