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 家暴慣犯甲男與髮妻乙女離異後,對乙女舊情未了,企圖復婚經常撥打乙女電話,且不定時前往乙女工作地點徘迴,等待乙女下班。乙女不堪其擾,就近前往現居地之保三總隊第二大隊隊部報案。關於乙女之報案,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甲、乙固曾有婚姻關係,但甲之跟蹤騷擾行為明顯違法,仍應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B)甲經警察機關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C)保三警察總隊受理跟蹤騷擾案件後,應移請管轄警察機關接續辦理
(D)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甲男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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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38), C(36), D(127), E(0) #3461267
統計: A(145), B(38), C(36), D(127), E(0) #3461267
詳解 (共 2 筆)
#6740307
跟蹤騷擾防治法 第 5 條
I⾏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項規定為書⾯告誡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
為者,被害⼈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為未成年⼈、⾝⼼障礙者或因故
難以委任代理⼈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三親等內之⾎親或姻親,得為其
向法院聲請之。
II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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