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下列有關考試委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任期為 6 年
(B)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C)考試院院長由考試委員兼任
(D)其名額定為 19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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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7), B(361), C(4706), D(1780), E(30) #1203254
統計: A(1267), B(361), C(4706), D(1780), E(30) #1203254
詳解 (共 10 筆)
#1281899
考試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19人,均特任,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6年。
(C)考試院院長[由考試委員兼任]→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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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8646
憲增§6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 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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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569
考試院組織法第5條(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的任期)
i.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考試院)
ii.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考試委員名額)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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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264
T0 4F~建議你打開法典~然後看一下憲法類的有哪些法規~五院組織法還是憲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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