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有關刑法上保安處分規定之敘述,下述何者為正確?
(A)因未滿十八歲而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 前施以感化教育
(B)因酗酒而犯罪者,得施以禁戒處分,其 期間為三個月以下
(C)犯傳染花柳麻瘋罪者,得令入相當處 所,強制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
(D)犯妨害性自主罪者,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有施以治療之必要者,得令入相當 處所,施以治療,其期間為三年以下
(E)因心神喪失而不罰 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其期間為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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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10), C(34), D(26), E(20) #2427692

詳解 (共 1 筆)

#4990715

(A)刑法§86

II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B)刑法§89
 I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II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C)刑法§91-1
 I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II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D)§刑法§87
I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II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III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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