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有關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敘述,下列哪些正確?
(A)其法源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
(B)須報請檢察官核准實施
(C)警察製作遴選第三人之書面報告時,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
(D)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超過 6 個月,但必要時得報准延長 1 次,延長期間不得逾 6 個月
(E)支給第三人實際工作需要費用時,應由第三人以代號申請並領用,並製作代號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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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4), B(29), C(626), D(70), E(350) #1997174
統計: A(674), B(29), C(626), D(70), E(350) #1997174
詳解 (共 3 筆)
#4371178
B) 分局長
D)1年 延長1 年
|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一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
期間屆滿前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以
一次為限。
期間屆滿前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以
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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