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4. 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暴民包圍警車,攻擊車內員警,得使用警械突圍
(B)得使用警棍制止交通違規行為
(C)符合「急迫、合理、必要」等條件才能用槍
(D)該條例第4條第2項得為使用警銬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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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2191), C(136), D(1465), E(0) #581806

詳解 (共 8 筆)

#860939
得指揮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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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
舉雙手
,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
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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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9118
警械使用條例第 2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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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4351

(A)暴民包圍警車,攻擊車內員警,得使用警械突圍

 

正確,依據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B)得使用警棍制止交通違規行為

 

 

警械使用條例 第2條

 

警棍指揮:指揮交通、疏導群眾、戒備意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2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C)符合「急迫、合理、必要」等條件才能用槍

 

正確

 

 

(D)該條例第4條第2項得為使用警銬之依據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

 

得警棍指揮、

得警棍制止、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得使用警銬、

得使用「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中的警械

 

應勤警械:警、警、防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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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4826
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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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7432
2017/12/12 得使用警棍制止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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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537
可以拿警棍打壞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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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0188
(D)其他器械不是包含警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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