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4.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於必要時,得依法實施管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管束須符合法官保留原則
(B)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得對其實施管束
(C)警察對人實施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
(D)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時,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依法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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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 B(2807), C(2791), D(86), E(2717) #2708657

詳解 (共 2 筆)

#4728443
X(A)管束須符合法官X保留原則→即時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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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7669

(A)管束須符合法官保留原則

 

個別警察官依職權判斷

 

V(B)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得對其實施管束

 

 

V(C)警察對人實施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

(得管束人)

 

I.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束

 

一、瘋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B)

 

三、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II.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C)

 

III. 警察依第1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管束人身體所攜帶

(E)

 

 

(D)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時,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不得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得管束人之情形下,得使用警銬)

 

I.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擊警察或他人,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II.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D)


V(E)依法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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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95239
未解鎖
管束在警職法中屬於第三章即時強制,因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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