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24.民國 105 年 6 月 1 日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 85 條第 4..-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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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小明 小五上 (2020/11/1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未明寫的拘留:1日以上,3日以下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被裁定人、原移送警察機關,不服簡易庭裁定,得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天內,應書面提出於原簡易庭,向同院普通庭「抗告」,「不...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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