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4.甲於夜店外遇到已醉倒的 A 女,假藉送 A 女回家,實則將 A 女帶回甲的住處,因臨時有事要處理,於是甲將 A 鎖在家中,直到 3 小時後再回到家,發現 A 仍然酒醉未醒,甲認為機不可失而對 A 性侵,並將過程拍攝下來,並轉發給朋友展現其成果。關於甲的行為論處,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將 A 鎖在家中,因 A 酒醉未醒,不構成《刑法》第 302 條之私行拘禁罪
(B)甲利用 A 無法反抗下發生性交行為,並拍下性交過程影片,構成《刑法》第 222 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C)甲利用 A 無法反抗下發生性交行為,構成《刑法》第 225 條之乘機性交罪
(D)甲拍下性交過程之影片,轉發朋友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19 條之 2 違反意願拍攝及散布性影像罪
(E)甲拍下性交過程之影片,轉發朋友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19 條之 3 散布性影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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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277), C(1087), D(622), E(907) #3407293
統計: A(138), B(277), C(1087), D(622), E(907) #3407293
詳解 (共 9 筆)
#7285761
以下為詳細解析:
- (C) 正確: 甲利用A女酒醉(泥醉)而無法或不知抗拒之狀態下進行性交,這符合《刑法》第225條第1項的乘機性交罪。
- (E) 正確: 甲拍下性交影片並轉發給朋友,屬於無故散布性影像之行為,構成《刑法》第319條之3的散布性影像罪。
- (A) 錯誤: 將人鎖在住處雖無肢體暴力,但已限制A的自由移步權,符合私行拘禁罪的要件。
- (B) 錯誤: 乘機性交(利用無助狀態)通常不構成強暴、脅迫的加重強制性交罪(第222條)。
- (D) 錯誤: 違反意願拍攝(第319-2條)重點在於「拍攝」時違反意願,散布則另構成第319-3條。轉發重點在散布,且該影片是乘機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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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6177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302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302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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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5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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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19-2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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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2602
(A) 他人睡覺或酒醉出於剝奪行動自由之意上鎖房門?
依照現實自由說:第302條X,實際上侵害到人身自由才既遂;依照潛在自由說:第302條V,有侵害自由的可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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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知或不能的狀態是否為行為人故意造成?否->刑法第225條;是->刑法第2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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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4137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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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982
請問D如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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