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成立肇事逃逸罪。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解釋,
有關甲之行為,下列何者符合「肇事」文義?
(A)甲開車遭天外飛來的鐵塊擊中擋風玻璃後,撞傷行人
(B)甲基於傷害故意開車擦撞被害人倒地受傷
(C)甲行車途中彎腰撿手機,撞傷機車騎士
(D)甲開車等待綠燈號誌,騎士不察自撞甲的汽車行李廂倒地受傷
(E)甲開車不小心撞上路邊一整排的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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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0), B(1606), C(2170), D(768), E(632) #2715173
統計: A(710), B(1606), C(2170), D(768), E(632) #2715173
詳解 (共 6 筆)
#5169927
目前已修法,只要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不分故意過失或無過失,擅自離開現場即構成逃逸要件。
102年最高法院會議實務見解採無期待可能性而否定成立肇事逃逸,經過後續釋字、修法後,實務見解應會有所變動,以無期待可能性認為阻卻罪責,不符合罪刑相當與平等原則意旨。
不過短期實務上應該還是會出現兩種見解不同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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