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6.下列哪些對象得以進行 DNA 檢體之強制採樣?
(A) 觸犯刑法 278 條之重傷罪者
(B) 觸犯刑法 321 條之加重竊盜罪者
(C) 觸犯刑法 183 條第 1 項之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罪者
(D) 觸犯刑法 228 條之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E) 觸犯刑法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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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5), B(479), C(250), D(811), E(947) #1964737
統計: A(745), B(479), C(250), D(811), E(947) #1964737
詳解 (共 3 筆)
#4565751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5 條
犯下列各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
一、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
第一項、第二項與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
二、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
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之罪。
三、刑法殺人罪章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
四、刑法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
五、刑法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六條至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之罪。
六、刑法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之罪。
犯下列各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再犯本項各款之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
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
一、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與第四項、第一百八十四條
第一項、第二項與第五項、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與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七條、第
一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
項與第五項、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與第四項、第一百九十一
條之一及故意犯第一百七十六條之罪。
二、刑法妨害自由罪章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及第三百零
二條之罪。
三、刑法竊盜罪章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罪。
四、刑法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
五、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罪。
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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