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7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何者是不正確的?
(A)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期間,調查或審理均不得逾六個月
(B)少年法院調查結果認為情節輕微,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機構為適當輔導
(C)經常逃學或逃家者,依其性格或環境考量,有觸犯刑法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
(D)少年行蹤不明者,少年法院不得公告或登在報紙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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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9), B(81), C(215), D(196), E(3) #158584

詳解 (共 6 筆)

#115172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6-2 條   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收容 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之;延長收容期間不得 逾一月,以一次為限。收容之原因消滅時,少年法院應將命收容之裁定撤 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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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167
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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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21
A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期間,調查或審理均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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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0509
(C)經常逃學或逃家者,依其性格或環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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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2318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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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809
(B)第29條
(d) 第2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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