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7 發生在學校內教職員相互間之性騷擾行為,應依下列何法來加以處理?
(A)社會秩序維護法
(B)性別平等教育法
(C)性騷擾防治法
(D)性別工作平等法
統計: A(530), B(1333), C(7057), D(7301), E(204) #1570475
詳解 (共 10 筆)
性別平等教育法一定要當事人有學生才能適用。譬如加害人是學生、被害人是老師;加害人是主任,被害人是學生;加害人是校長,被害人是學生與老師;加害人與被害人都是學生................上述狀況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如果當事人沒有學生,譬如校長對主任、老師性騷擾,就不能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了。
(A)社維法無特別規範性騷擾行為。
(B)範圍為「加害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受害方為學生」之情況。
(C)(D)
性騷擾防治法§1: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
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12第1項: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回樓上:
性平法所規範者係「加害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受害方為學生」之情況,但本題所提及者為教職員相互間之性騷擾行為,故不適用。
本題修改答案,選C或D或CD均給分
來源考選部解答更正https://goo.gl/IfAMwk
實務參考~
國立政治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要點
(以下簡稱本校)為防治性騷擾,提供所屬教職員工及受服務人員免於性騷擾及性別歧視之環境,預防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並消除性別歧視,於知悉有性騷擾或性別歧視之情形時,採取適當之糾正、補救、申訴、懲處及其他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