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7.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8 條第 2 款「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
得出入之場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12,000 元以下罰鍰之規定,何者正確?
(A)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解釋意旨: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 11 條有明
文保障。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
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B)行為人倘因特定事端在住戶、工廠、公共場所等場所為言行並未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
容許之合理範圍,或其言行對場所秩序之影響未達難以維持或回復者,即難認有所謂「藉
端滋擾」之情事
(C)所稱「藉端滋擾」,應係指行為人本於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
擴大發揮,逾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
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D)人民之自由權利得因為維持社會秩序之需,加以限制,其限制主要考量目的性,並不拘泥
於比例原則,此並無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自由權利之虞
(E)言論及請願等表意自由乃《憲法》第 14 條、第 15 條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人民在任何
場所得行使言論自由或請願權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X(D)人民之自由權利得因為維持社會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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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09號解釋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