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7.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以下有關救濟之規定,何者正確?
(A)利害關係人若有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B)義務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C)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D)警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E)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 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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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86), B(3372), C(3536), D(2004), E(1337) #3234423
統計: A(3486), B(3372), C(3536), D(2004), E(1337) #3234423
詳解 (共 7 筆)
#6115599
本題D.E都是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三項: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6條第1項:
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
#警職法的補償不限於第三人!
#比較之條文:警職法第31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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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6092
這題D選項也太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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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5302
D:第 31 條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生/身/財)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E: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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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384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30條
第 29 條
1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2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3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 30 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1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2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3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 30 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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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8762
34題沒但書選項可選,這題又變成要看但書,出題者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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