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管束人民,於法定事由發生且有必要時,得依法使用警銬;
惟下列何者並非使用警銬之法定事由?
(A)有自傷之虞時
(B)為避免其脫逃,並確保相關人員之安全時
(C)毀損他人物品時
(D)抗拒管束措施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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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2523), C(625), D(134), E(0) #3234402
統計: A(60), B(2523), C(625), D(134), E(0) #3234402
詳解 (共 7 筆)
#6109493
警職法
第 20 條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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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1682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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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203
保護別人安全不用把人家上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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