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8.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777 號解釋,有關《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肇事」部分,包括「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B)關於「逃逸」部分,包括「等待警方前來處理」,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C)關於「肇事」部分,包括「駕駛人故意所致之事故」,違反期待可能性原則
(D)民國 102 年之法定刑「1 年以上 7 年以下」,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E)民國 88 年之法定刑「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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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5), B(351), C(575), D(1510), E(328) #2203824

詳解 (共 3 筆)

#3951229

釋字777

  •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88年上開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未違反比例原則。102年修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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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1514

擷取自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理由書內容


(D)選項
「88年上開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未違反比例原則。102年修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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