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8.剩餘財產之計算,應自現存婚後財產中扣除那個項目後,始為可分配之剩餘財產?
(A)婚後無償所取得之財產
(B)婚後取得之慰撫金
(C)婚後所負之債務
(D)為配偶清償之債務
統計: A(1371), B(728), C(631), D(323), E(2) #247407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
第1030-1條
Ⅰ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C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A
二、【慰撫金】。→B
Ⅱ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Ⅲ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Ⅳ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D:為配偶清償之債務
若【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
若《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民法
第1030-2條
Ⅰ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D
Ⅱ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AB屬於婚後財產的項目沒錯~
題目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分配
依照民法第1030-1條~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AB都要扣除
扣除AB掉才做分配~
C婚後所負之債務要扣除~
例如婚後有現金1000萬~婚後債務200萬~
要扣除婚後債務200萬~分配剩下的800萬
(D)為配偶清償之債務 不用扣除呀~
例如:婚後有1000萬~婚後債務200萬~
為配偶清償100萬~
如果D扣掉 1000-200-100=700萬
就會變成分配700萬囉~
原本題目:
28.剩餘財產之計算,應自現存婚後財產中扣除那個項目後,始為可分配之剩餘財產?
(A)婚後無償所取得之財產(B)婚後取得之慰撫金(C)婚後所負之債務(D)為配偶清償之債務(編按:此題答案為ABC,請選A)
修改成為
28.剩餘財產之計算,應自現存婚後財產中扣除那個項目後,始為可分配之剩餘財產?
(A)婚後無償所取得之財產(B)婚後取得之慰撫金(C)婚後所負之債務(D)為配偶清償之債務
答案C無法成立嗎? 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方能分配~無償及慰撫金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