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8.所謂「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係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必須有客觀之事實作判斷基礎,
而非「單純的臆測」;試問:依據學者 LaFave 所整理歸納可供參考之考量因素,包含下列何者?
(A)線民提供之情報
(B)警方之通報
(C)警察本人的觀察所見之可疑事物
(D)冷案之犯罪現場附近
(E)計畫性掃蕩犯罪,經過上級之監督之計畫性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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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2), B(1302), C(1300), D(316), E(936) #3100910
統計: A(1312), B(1302), C(1300), D(316), E(936) #3100910
詳解 (共 3 筆)
#5946910
以美國為例,有關警察權之發動,區分以下四個層次:
第一種層次:為「純屬臆測」(mere suspicion):只能做背景調查。
第二種層次:為「合理的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合理的懷疑最典型的警察作為,就是盤查,其證據強度約30%以上。美國判例一直尊重必須要把警察本身「專業知識與多年經驗」列入考量,因此,「合理的懷疑」有下
列原則參考:一、警察本人之觀察(police observati-on)。二、剛發生之犯罪現場附近(location near scene of recent crime)。三、線民(informant)提供之情報。四、警方通報(police channel) 。五、計劃性掃蕩犯罪(a plan)。
第三種層次:為「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在美國有probable cause,此時可以逮捕、搜索或監聽(包括令狀與無令狀)、羈押及提起公訴,都是同一個層次,其證據強度約45%以上。
第四種層次:為「無任何合理之疑問」(beyond the reasonable doubt)│與「有事實足認」相當:可為有罪判決,其證據強度必須超過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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