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8.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得不經通知逕向檢察官聲請簽 發拘票,予以拘提到場:
(A)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B)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者
(C)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
(D)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E)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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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8), B(526), C(525), D(493), E(50) #1814449

詳解 (共 2 筆)

#2876619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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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1426

5年都可以了七年為什麼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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