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8.行政執行原則上應作成執行筆錄,但下列那些執行方法得例外以報告書代
之?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B)代履行
(C)怠金
(D)收繳
證照
(E)對人之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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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216), C(159), D(521), E(562) #3110122
統計: A(164), B(216), C(159), D(521), E(562) #3110122
詳解 (共 1 筆)
#6088590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9條:
行政執行應做成執行筆錄。但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因情況急迫或其他原因,不能製作筆錄者,得以報告書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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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28條:
I 條所稱之間接強制如下:
一、代履行。(B)
二、怠金。(C)
II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佔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D)
四、斷絕營業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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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36條:
I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及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II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人之管束。(E)
二、對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知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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