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 下列有關訴願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B)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訴願期間已逾 3 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C)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D)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自知悉時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 3 年者, 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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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 B(6015), C(496), D(1626), E(16) #602841

詳解 (共 10 筆)

#876572

訴願法 14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公告期滿之次日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訴願法第 15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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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838
訴願之提起~30日,3年

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10日,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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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81

當事人:30日:10+1年

利害關係人:知悉時30日+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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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911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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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8643
(當事人)訴願之提起~30日+3年因天災...
(共 5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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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956
1年就不得申請回復的話,3年不也一樣不能申請回復?
當年沒有人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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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396
訴願 => 知悉、送達、公告期滿 【次日】起30日喔
行政處分發生效力 => 送達始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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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9177

5eb94ef5bedf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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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296
8F是否應改成當事人:30日:10+1年
不然容易造成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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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3368

本題(D)選項也是錯誤,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自知悉時30 日內為之(知悉時之次日),另可參照如下:

中華民國內政部全球資訊網

訴願審議委員會
提訴願的時間限制


一、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二、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三、利害關係人應自知悉該行政處分時起算30日內提起訴願。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四、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五、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提起訴願之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行政院於89.6.21訂定有「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規定各地區可扣除之天數,可供參考。
六、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之末日若為星期例假日,則向後順延之。例如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則順延至下星期一。
七、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在訴願期間內提起訴願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為之。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例如:提出訴願書等)。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14條至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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