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0.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後,於具備下列何種條件,得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
(A)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
(B)緩起訴處分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C)緩起訴處分所憑之證言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D)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E)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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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9), B(970), C(885), D(1531), E(1686) #3073512
統計: A(909), B(970), C(885), D(1531), E(1686) #3073512
詳解 (共 5 筆)
#5786735
反正
D、E是
法條內容明文「得撤銷緩起訴」情形
A、B、C是
法條內容明文「得再行起訴」情形
65
0
#5976606
刑事訴訟法253條-3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