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不屬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所規範的責任通報人員? 
(A)村里幹事
(B)公寓大樓管理員
(C)電信系統業者
(D)保育人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6), B(740), C(771), D(61), E(18) #627375

詳解 (共 10 筆)

#923006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9條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網際網路服務 供應商、電信系統業者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 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 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17
0
#941227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4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

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

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

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11
1
#2641107
第7條(相關從業人員之通報義務)【相關罰...
(共 20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1415186
第 7 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 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 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 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 8 條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 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情事,應先行移除 該資訊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並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前項相關資料至少應包括本條例第四章犯罪網頁資料、嫌疑人之個人資料 及網路使用紀錄。
10
0
#1123598
您仔細看,網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際網路和電信業者兩項已刪除,但公寓大廈這項本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4 條中
7
0
#2236758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B,C
(共 1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2227483
經修法後答案BC兩個應該都對
(共 1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1054050

***修法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已改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條例 104.02.04  修正公布之名稱及全文 5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定之。
第 7 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 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 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 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舊法規內容-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9 條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網際網路服務 供應商、電信系統業者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 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 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5
0
#1123600
因出題時法還沒修,若修法後就應該有兩答案囉!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