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1 公務人員遇到下列那一情境應以復審方式提出救濟?
(A)平時考績被記過
(B)申請差假不獲批准
(C)加班工作未獲任何補償
(D)執行任務安全器具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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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 B(85), C(325), D(75), E(2) #1982878

詳解 (共 4 筆)

#3705632

保障法


第25條(損害權益之復審)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第26條(拒絶申請之復審)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

復審標的:行政處分

所稱行政處分,除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外,並以司法院歷次相關解釋意旨作為得否提起復審之認定基準。亦即係以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或於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並對外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作為復審之標的。

適用復審程序之類型: 

(一)    涉及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事件: 

(二)    涉及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事件:如(C)

(三)    涉及重大影響公務人員權利事件:  

https://www.csptc.gov.tw/News_Content.aspx?n=527&s=1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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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5633

第77條(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A)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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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5429
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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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4506

http://www.personnel.nkfust.edu.tw/ezfiles/7/1007/img/1868/974236428.pdf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 訴、再申訴。」

稱「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 施」,係指機關為達行政目的所為之作為或不作 為(不含屬復審範圍之事項),包括機關內部生 效之表意行為或事實行為等,均屬管理措施範 圍,例如機關長官或主管所為之工作指派、不改 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之記一大過、記過、申誡懲 處、考績評定或機關長官所發之職務命令等均屬 之;所稱「服務機關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例 如服務機關是否提供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 良好之工作環境、安全及衛生完善措施之提供等 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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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37700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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