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1. 下列自訴之提起,何者不合法?
(A)對直系尊親屬提起自訴
(B)告訴乃論之罪已不得告訴而提起自訴
(C)告訴乃論之罪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提起自訴
(D)對配偶提起自訴
(E)同一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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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4), B(787), C(179), D(809), E(661) #654797

詳解 (共 4 筆)

#1133895
(A)(D) 第321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B) 第322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E) 第323條第一項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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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293

刑事訴訟法

第 321 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第 322 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 323 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 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 ,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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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2305
(A) 對直系尊親屬提起自訴(X;不得提...
(共 6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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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854
(C)刑訴323條第一項但書
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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