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1.警察於公共場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得對於下列何者查證其身分?
(A)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者
(B)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虞者
(C)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D)有事實足認其對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E)滯留於公共場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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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9), B(2474), C(2493), D(2404), E(279) #1765521

詳解 (共 4 筆)

#2671173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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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5788
第 6 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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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6557

V(A)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者

 

V(B)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虞者

 

V(C)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V(D)有事實足認其對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X(E)滯留於公共場所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警察得查證身分的要件)


I.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A  B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C  D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E

 

 

II. 前項第6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III.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主管長官:

 

警察局長、總隊長、副局長、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察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長、保安警察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長、婦幼隊隊長、少年隊隊長、捷運警察隊隊長、通信警察隊隊長、連江縣警察所所長、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1、2警官大隊大隊長、保安警察總隊大隊長、港務警察總隊大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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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3334
(E)正確是1.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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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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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6: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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