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警察扣留物品作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簽發扣留物清單交付
(B)扣留物之保管所費過鉅,得予變賣
(C)警察應妥善保管,不得委託私人保管之
(D)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且不得延長之
(E)因扣留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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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0), B(2602), C(153), D(131), E(2444) #1765522

詳解 (共 9 筆)

#267009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2條(扣留物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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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9755

扣留期間 30日

延長時間 2個月

最多扣留時間不得超過90日(法條沒說,但可以依法條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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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477
summer說錯了  D是30+60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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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1075
(A)警察職權行使法22條第一項(B)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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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2765
口訣:(經濟)損壞難保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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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6573

V(A)應簽發扣留物清單交付

 

V(B)扣留物之保管所費過鉅,得予變賣

 

X(C)警察應妥善保管,不得委託私人保管之

 

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 

 

X(D)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且不得延長

 

 

V(E)因扣留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2 條

 

I. 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

(A)

 

II. 依法扣留之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

(C)

 

III. 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30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2個月

(D) 

 

扣留危險物,得延長,最長 1+2 = 3個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B)

三、扣留期間逾6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3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    (3個月)   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II.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III.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物,於6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1項第4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E)

  

IV.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V. 第2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5項: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得銷毀。

 銷毀前,應將銷毀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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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3340
(C)可委託私人保管 (D)得延長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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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359
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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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5802
第 22 條警察對於依法 (A)扣留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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