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7.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違序行為之追究權時效為三個月
(B)違序行為處申誡者,其執行權時效為三個月
(C)違序行為處沒入者,其執行權時效為三個月
(D)違序行為處拘留者,其執行權時效為六個月
(E)違序行為處停止營業者,其執行權時效為六個月
統計: A(267), B(2576), C(2468), D(2603), E(455) #1765527
詳解 (共 9 筆)
補充:
拘留:1日以上,3日以下。有加重,不得超過5日。
停止營業:1日以上,20日以下。
罰緩: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有加重,不得超過六萬元。
怠金: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簡易庭裁定書。不服,5日內向普通庭抗告。
罰緩.沒入.申誡→警察機關作成處分書。不服,5日內聲明異議,有理由停止或撤銷,無理由3日內作成意見書給簡易庭裁定。
『抗告』可捨棄亦可撤回。
『聲明異議』僅可撤回。
有錯誤請更正,謝謝。
(A)違序行為之追究權時效為三個月
2個月
V(B)違序行為處申誡者,其執行權時效為三個月
V(C)違序行為處沒入者,其執行權時效為三個月
V(D)違序行為處拘留者,其執行權時效為六個月
(E)違序行為處停止營業者,其執行權時效為六個月
3個月
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追究權時效:皆為2個月
執行權時效6個月:拘留、勒令歇業
執行權時效3個月:罰鍰、沒入、申誡、停止營業、易以拘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1 條
(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追究權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但是警察機關得調查)
A
II.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2 條
(執行時效、執行權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6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B C D E
II.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3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違序行為之追究權時效為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