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7.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違序行為之追究權時效為三個月
(B)違序行為處申誡者,其執行權時效為三個月
(C)違序行為處沒入者,其執行權時效為三個月
(D)違序行為處拘留者,其執行權時效為六個月
(E)違序行為處停止營業者,其執行權時效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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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7), B(2576), C(2468), D(2603), E(455) #1765527

詳解 (共 9 筆)

#2775840

補充:

拘留:1日以上,3日以下。有加重,不得超過5日。

停止營業:1日以上,20日以下。

罰緩: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有加重,不得超過六萬元。

怠金: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簡易庭裁定書。不服,5日內向普通庭抗告。

罰緩.沒入.申誡→警察機關作成處分書。不服,5日聲明異議,有理由停止或撤銷,無理由3日內作成意見書給簡易庭裁定。

『抗告』可捨棄亦可撤回。

『聲明異議』僅可撤回。

 

有錯誤請更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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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859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逾兩個月者,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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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1098
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三個月(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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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6640

(A)違序行為之追究權時效為個月

2個月

 

V(B)違序行為處申誡者,其執行權時效為三個月

 

V(C)違序行為處沒入者,其執行權時效為三個月

 

V(D)違序行為處拘留者,其執行權時效為六個月

 

(E)違序行為處停止營業者,其執行權時效為個月

3個月

 



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追究權時效:皆為2個月

 

執行權時效6個月:拘留、勒令歇業


執行權時效3個月:罰鍰、沒入、申誡、停止營業、易以拘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1 條

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追究權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但是警察機關得調查)

A

 

II.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2 條

(執行時效、執行權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移送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6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B  C  D  E

 

II.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3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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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0618
第 四 章 時效第 31 條違反本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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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504
記住巨蟹座是6月開始,用諧音比較好記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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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5873
第 32 條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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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1135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違反本法行為,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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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189

違序行為之追究權時效為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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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20468
未解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違反本法行為,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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