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0.依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之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哪些情形,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A)疏導群眾,戒備意外時
(B)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C)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時
(D)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E)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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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2678), C(2817), D(2836), E(2805) #1765530

詳解 (共 6 筆)

#364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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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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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使用警械原因)  警察人員執行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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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疏導群眾,戒備意外時 

 

得警棍指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情形)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B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C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E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D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

得使用警銬,應勤警械:警銬、警繩、防暴網。

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2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

(得警棍指揮的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A

三、戒備意外。A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

(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得使用警刀槍械的情形)   ,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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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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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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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18151
未解鎖
第2條(得使用警棍指揮之情形)警察人員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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