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4.下列何者係屬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稱警察機關之主管長官?
(A)連江縣警察局所屬警察所所長
(B)澎湖縣警察局所屬分駐所所長
(C)鐵路警察局台北分局分局長
(D)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分局偵查隊隊長
(E)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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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6), B(280), C(2103), D(290), E(2044) #1765524

詳解 (共 10 筆)

#2671186
內政部92年10月31日臺內警字第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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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9675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係屬偏遠離島地區,其警察局之組織n,基於轄區特性及人口結構等因素,並無分局之設置;惟該n二警察局所屬警察所所長,不論是組織層級(同屬一級單位n主管)或實際勤務運作之指揮監督層級,均與臺灣省各縣市n- 4 -n警察局所屬分局長相當。職是之故,上述警察所所長該當前n揭規定所指,與地區警察分局長相當職務之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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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6676
A有函示比較特別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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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0557
問九:金門、連江縣警察所所長是否為本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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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9913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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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0748
長官就是與地區警察分局長相當職務之長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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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328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I.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II.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III.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主管長官:

 

 

警察局長、總隊長、副局長、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察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長、保安警察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長、婦幼隊隊長、少年隊隊長、捷運警察隊隊長、通信警察隊隊長、連江縣警察所所長、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1、2警官大隊大隊長、保安警察總隊大隊長、港務警察總隊大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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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6481

有疑問A為什麼是對的 

D為什麼是錯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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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4287

請問E選項是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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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4417
因為他官階2線四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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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488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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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各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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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6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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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本法所稱警察,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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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8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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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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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2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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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本法所稱警察,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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