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1. 依司法院釋字第 797 號解釋意旨,國家機關所制定之程序規範是否正當,而與《憲法》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其考量因素有下列哪些?
(A)《憲法》有無特別規定
(B)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
(C)所涉及基本權利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
(D)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
(E)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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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2), B(1482), C(1990), D(1555), E(1896) #2647408
統計: A(1412), B(1482), C(1990), D(1555), E(1896) #2647408
詳解 (共 4 筆)
#6015628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基於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考量,法律規定之實體內容固不得違背憲法,其為實施實體內容之程序
,以及於基本權利受干預時提供適時之救濟途徑,除憲法就人身自由已於第8條所明定者外,其餘程序規範,仍應符合法治國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始與憲法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意旨無違(本院釋字第488號解釋參照)。至於國家機關所制定之程序規範,是否正當,而與憲法正當法律程
序原則之要求無違,除考量憲法有無特別規定外,仍應依事物領域,視所涉及基本權利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
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而為認定(本院釋字第689號、第709號及第739號解釋參照)。
,以及於基本權利受干預時提供適時之救濟途徑,除憲法就人身自由已於第8條所明定者外,其餘程序規範,仍應符合法治國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始與憲法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意旨無違(本院釋字第488號解釋參照)。至於國家機關所制定之程序規範,是否正當,而與憲法正當法律程
序原則之要求無違,除考量憲法有無特別規定外,仍應依事物領域,視所涉及基本權利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
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而為認定(本院釋字第689號、第709號及第739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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