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私立學校有給職務,且每月支領
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上列規
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83 號解釋意旨,認與《憲法》保障何種權利之意旨有違,應自該
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A)工作權
(B)財產權
(C)平等權
(D)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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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9), B(863), C(1355), D(1), E(0) #2647407
統計: A(639), B(863), C(1355), D(1), E(0) #2647407
詳解 (共 6 筆)
#4692793
783
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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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7983
釋字783號:系爭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限制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工作權,並與平等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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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4565
違憲部分:該解釋認定《107年系爭條例》中,對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後再任私立學校並支領月退休金的相關規定,因其分類標準涵蓋過廣或過窄,與憲法保障的平等權意旨有違,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該規定以「是否任職受政府補助的私立學校」及「薪資是否超過一定數額」來停止發放月退休金,但未區分私立學校是否受政府補助,以及同樣受政府補助的其他私人機構並未受此限制,因此違反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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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0705
J783理由書節錄
上開停止再任私立學校職務受有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受規範對象,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規定,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至未來立法者如為提供年輕人較多工作機會而擴大限制範圍,而將全部私立學校或私人機構之職務均予納入,或為促進中高齡者再就業,改採比例停發而非全部停發以緩和不利差別待遇之程度,或採取其他適當手段,立法者固有一定形成空間,然仍應符合平等原則,自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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