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下列有關遷徙自由與人身自由權保障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已逾停留或居留期限,得不待其申辯,逕行強制出境
(B)外國人入境本國,因非本國國民,不受我國憲法遷徙自由與人身自由權之保障
(C)「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暫予收容之規定,應 限於非暫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
(D)暫予收容之規定應有合理之期間限制,與比例原則有關
(E)暫予收容應給予司法救濟之機會,與正當法律程序有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0), B(78), C(718), D(909), E(880) #1590461

詳解 (共 3 筆)

#3312733

釋字710

一、兩岸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對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得逕行強制出境、同條第 2 項得暫予收容之規定,均違憲。理由:
(一)經合法許可入境之大陸人民,其遷徙自由應受保障;如強制出境,應踐行正當程序。
(二)第 18 條第 1 項逕行強制出境未予合法入境之大陸人民申辯機會,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三)同條第 2 項之暫予收容: 
1.未能顯示應限於非暫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之意旨,亦未明定收容事由,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2. 為執行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未予即時司法救濟之機會;
3. 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未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人身自由保障意旨; 4.暫予收容未設期間限制,有導致過度剝奪人身自由之虞,與憲法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保障意旨,均有違背。
二、暫予收容屬剝奪人身自由之處分,強制出境辦法第 5 條規定其事由卻未經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亦應至遲於屆 2 年時失效。

~高點法律網 

18
0
#2265874
釋字第 710 號 【大陸地區人民之強制...
(共 47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11
#5261338
(C)「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共 57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