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刑案之發生與破獲,在下列何種情形之下屬於「遲報」?
(A)重大刑案逾
二小時通報偵防中心及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
(B)重大刑案逾二十四小時填
報刑案紀錄表
(C)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未通報偵防中心且逾二十四小
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D)重大刑案按時填報紀錄表,但未通報偵防中心與警
政署勤務指揮中心
(E)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
逾四十八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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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7), C(6), D(30), E(36) #3110286
統計: A(31), B(17), C(6), D(30), E(36) #3110286
詳解 (共 2 筆)
#6038057
五、刑案匿報、虛報、遲報之認定標準:
(一)匿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匿報:
(1)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既不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亦不填
報刑案紀錄表者。
(2)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發、破期間相隔四十八
小時以上者。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
刑案紀錄表者。
3.拒絕或推諉受理民眾刑案報案者,以匿報論,並加重懲處。
(二)虛報:
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三)遲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遲報:
(1)逾二小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者。
(2)逾四十八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按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但逾時填報刑案紀
錄;或按時填報紀錄表,但未通報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
心者。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逾四十八小
時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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