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 依民法第824條之1,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後,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有哪些情形,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A)權利人同意分割
(B)權利人不同意分割
(C)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D)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 B(4), C(20), D(12), E(0) #3867425
統計: A(16), B(4), C(20), D(12), E(0) #3867425
詳解 (共 1 筆)
#7386958
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規定,共有物分割時,應有部分原本設定的抵押權或質權,原則上採「不因分割而受影響」的追及主義(亦即會分散轉載到每個人分得的土地上)。
但是,為了簡化法律關係並保護其他沒借錢的共有人,只要出現以下三種法定例外情形(但書事由)之一,抵押權或質權就會從原本的應有部分,「集中移存」到抵押人或出質人自己所分得的那部分土地/物品上: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 符合選項 (A)。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 符合選項 (C)。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 符合選項 (D)。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