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 下列何者非屬褫奪公權褫奪之資格?
(A)為公務員之資格
(B)為縣長候選人之資格
(C)行使選舉權之資格
(D)為社團法人代表之資格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06), B(316), C(1877), D(2226), E(2170) #393857
統計: A(306), B(316), C(1877), D(2226), E(2170) #393857
詳解 (共 10 筆)
#538750
刑法第36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92
1
#548123
這題根本是92年左右的考古題 只把D選項改過而已 92年答案確實C選項還是錯的 但是早已修法 公民已考數次類似題目答案也都說明C是正確的 就連101年身心4等考試法學答案也是認為禠奪公權沒有禠奪選舉權資格 出題老師還搞錯
18
1
#945665
D選項因為為社團的代表人的資格,與國家公權力無關,所以不是禠奪公權的範圍。
15
0
#533027
褫奪公權褫奪之資格,只是不能參加國考成為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但還是可以行使選舉權的嗎?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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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211
考選部有修正答案,C和D都給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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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781
本題C D都給分
10
0
#533033
請問(C)行使選舉權之資格 這條不是修法了嗎
現在禠奪公權也可以行使選舉權了吧??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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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966
出題老師是不是不知道已修法了?
9
1
#1132722
建議把E選項刪掉改成多重選擇,答案C和D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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