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為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的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A)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B)以公司營利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退出市場之行為
(C)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D)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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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 B(1361), C(729), D(287), E(0) #439883

詳解 (共 4 筆)

#4337180

依照現行法規C亦為(錯誤選項)

(C)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應更正: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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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426

第 19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
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
    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
    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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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0208

現在修改為

第 2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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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385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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