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之情形,包括下列何者?
(A)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B)保管所費過鉅
(C)經通知二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 於期限內領取
(D)經所有人同意
(E)有腐壞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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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3), B(2339), C(307), D(159), E(2195) #1309817

詳解 (共 4 筆)

#1372424
第 2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
    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第 2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
    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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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718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3條(變賣扣留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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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3256
PS.扣留物有發還,沒入物無發還沒入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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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3972

V(A)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V(B)保管所費過鉅

 

 

(C)經通知二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3個月

 

 

(D)經所有人同意

沒這款

 

 

V(E)有腐壞之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E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B

 

三、扣留期間逾6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A

 

四、經通知3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C

 

II.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III.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物,於6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1項第4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IV.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V. 第2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扣留物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銷毀


銷毀前銷毀程序時間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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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75231
未解鎖
只有說要通知,沒有說要同意。記法就是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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