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刑事程序中,有關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避免其逃亡或湮滅證據等,得予以限制出境、出海。試
問有關限制出境、出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應經法官訊問為前提
(B)偵查階段限制出境、出海不得逾 6 個月
(C)偵查階段限制出境、出海以延長 2 次為限
(D)限制出境、出海乃停止羈押之替代處分
(E)限制出境、出海得與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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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306), C(1417), D(1362), E(1574) #2919805
統計: A(212), B(306), C(1417), D(1362), E(1574) #2919805
詳解 (共 5 筆)
#5469424
第 93-3 條
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但有繼續限制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十日前,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事項,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第一次不得逾四月,第二次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二次為限。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
偵查或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之期間,不予計入。
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起訴或判決後案件繫屬法院或上訴審時,原限制出境、出海所餘期間未滿一月者,延長為一月。
前項起訴後繫屬法院之法定延長期間及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算入審判中之期間。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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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7815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
不須法官裁定就可逕行限制出境
4+2+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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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9427
第 93-3 條
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但有繼續限制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十日前,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事項,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第一次不得逾四月,第二次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二次為限。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
偵查或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之期間,不予計入。
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起訴或判決後案件繫屬法院或上訴審時,原限制出境、出海所餘期間未滿一月者,延長為一月。
前項起訴後繫屬法院之法定延長期間及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算入審判中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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