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不服警察職權之行使時,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以義務人提出為限
(B) 警察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C) 警察認為異議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D) 經義務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E) 人民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請求損失補償
統計: A(182), B(1498), C(1479), D(1462), E(304) #712185
詳解 (共 9 筆)
| 第 29 條 |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E) 人民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請求損失補償 =>國家賠償
損失補償 =>人民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情事=>合法
(A) 以義務人提出為限
義務人 或 利害關係人
V(B) 警察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正確
依據釋字第535號解釋,由執勤當場階級最高或最資深的員警決定異議有無理由。
V(C) 警察認為異議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正確
依據釋字第535號解釋,由執勤當場階級最高或最資深的員警決定異議有無理由。
V(D) 經義務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正確
(E) 人民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請求損失補償
得損害賠償
得訴願、得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 第 7 條,合併請求損害賠償給付
違法:損害賠償、國家賠償
合法、依法:損失補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7
行政訴訟法 第 7 條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
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A
II.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 (限於當場) 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B C D
II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0 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