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4. 警察在公共場所,依法得查證人民身分之情形,包括下列何者:
(A) 參加公開集會遊行之人
(B) 白天進出火車站之旅客
(C) 深夜隱匿於公園暗處之人
(D) 在銀行前,長時間觀望之人
(E) 從事故現場離開之人
統計: A(288), B(171), C(1744), D(1707), E(1641) #579263
詳解 (共 7 筆)
依職權行使法&6
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5、滯留有停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留許可者
6、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一)「合理懷疑」須以客觀事實,加上員警自身依據執法專業經驗加以判斷,始足稱合理之懷疑。至本題選項僅說明當下發生事實,縱有顯為可疑之客觀事實,而未見員警本於專業經驗判斷之意旨,難認有合理懷疑之情形。
(A) 參加公開集會遊行之人
不符合
(B)白天進出火車站之旅客
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6 款、第 6 條 第 2 項,火車站要被警察分局長以上主管長官指定後,才得查證身分。
V(C) 深夜隱匿於公園暗處之人
V(D) 在銀行前,長時間觀望之人
V(E) 從事故現場離開之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警察「得查證身分」的要件)
I.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C D E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II. 前項第6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III.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 (實際) 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主管長官:
警察局長、總隊長、副局長、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察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長、保安警察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長、婦幼隊隊長、少年隊隊長、捷運警察隊隊長、通信警察隊隊長、連江縣警察所所長、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1、2警官大隊大隊長、保安警察總隊大隊長、港務警察總隊大隊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