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4.對於下列何種事件,作為當事人的公務人員得於審理中申請調處?
(A)申訴事件
(B)再申訴事件
(C)復審事件
(D)再審議事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42), B(2667), C(1087), D(409), E(3) #496248

詳解 (共 9 筆)

#741951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5條

再申訴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 
前項調處,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再申訴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90
0
#921450

調解:由第三者或數人組成的委員會,以公正的立場排解當事雙方的紛爭,達到雙方都能接受程度,促成雙方和解。

調處:由調處委員會依調解程序先行調解,促成雙方和解,如雙方無法和解,則調處委員會可依專業或法令規定做成調處決議促成雙方依調處決議和解。通常調處決議不具約束力,僅供法院參考而已。

他們的差別是,當調解不成立時,調處可以做成調處決議促成雙方和解。

例如「租佃爭議」:當事者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租佃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區)公所會將案件移送上級機關,縣(市)政府租佃調解委員會調處,再調解不成立時,縣(市)政府租佃調解委員會會做成調處決議,然後將案件移送地方法院審理。調處決議並不具約束力,僅供法院參考而已;也有案例調處決議在法院被推翻的啊。

33
0
#2827282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85 條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保障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
前項調處,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保障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復審人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理由:
一、鑑於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及適用之法律,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解決紛爭,尚得與人民締結和解契約。是為增進行政效率、維持機關內部之和諧及減少行政成本之支出,亦應允許原處分機關與公務人員進行調處。爰將調處規定擴大適用於復審事件

-
答案應改為B.C
25
0
#2334367
106年6 月14日修法第85條第一項的...
(共 8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3036946
對於再申訴及復審事件,作為當事人的公務人...
(共 4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2265189
公務人員保障法  §85 第一項: 再申...
(共 6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826905

什麼是調處?
  當您遇上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糾紛,致使自身權益受有損害,除可以藉由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判外,尚可透過公正之調處機構調解,避免進入訴訟程序,耗費精神與體力,亦可達疏減訟源之功效。
本中心依投保法設置調處委員會,專責處理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的民事爭議事件調處事宜。當您遇有民事爭議事件糾紛時,可填具調處申請書向本中心申請調處。
調 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處即成立,此時調處委員會將調處結果作成調處書,並送請管轄法院審核;一旦經法院核定的調處,便與民事確定判決具有相同的 效力。另民事事件若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當事人向本中心申請調處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處成立時,已撤回起訴。如此一來,不但省去了繁瑣 的訴訟程序,紛爭亦可迎刃而解。
5
1
#778917
再申訴才可以在審理中申請調處
5
0
#3038030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B,C
(共 1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