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5.甲侵害乙之名譽權,乙得對甲為下列何種主張?
(A)登報公開道歉
(B)將判決書之全部或一部登報
(C)賠償財產上之損害
(D)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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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1), B(548), C(577), D(751), E(0) #3039229
統計: A(341), B(548), C(577), D(751), E(0) #3039229
詳解 (共 5 筆)
#6212800
第 195 條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 在此限。
3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 在此限。
3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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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 違憲、影響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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