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5.警察查獲甲、乙兩人共同參與擄人勒贖,審理過程中甲承認、乙否認案件相關犯罪情節。審判 程序中證據調查犯罪事實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供述用作甲之犯罪事實認定,該項供述需有補強證據
(B)甲之供述用作甲之犯罪事實認定,應先經乙反對詰問程序
(C)甲之供述用作乙之犯罪事實認定,應先經乙反對詰問程序
(D)甲之供述用作乙之犯罪事實認定,甲對不利者可拒絕詰問
(E)甲之供述用作乙之犯罪事實認定,該項供述需有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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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4), B(76), C(1654), D(1321), E(1627) #1765565

詳解 (共 5 筆)

#2688272
XX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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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7007

刑訴 §156 II.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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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9306
第 181 條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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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9703

93, 台上,5560

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復定有明文,該法條既稱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則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雖準用有關證人之規定而予具結,但應不影響其仍為共同被告之身分,故此時應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104, 台上,3304

共同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固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惟此項不利之供述,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自難專憑此項供述,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該共同被告自白之真實性,始得採為論罪之依據。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外,其他足以證明該陳述之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該項陳述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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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7045

若依181-1及111年台上字第34號

則證人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需經由被告行交互詰問以保障防禦權及對質詰問權,因此證人不得行使拒絕證言權,這樣的話D選項是不是就錯了?
煩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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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18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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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 §156 II.  被告或共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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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79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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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81: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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