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5.違反《集會遊行法》之法律責任,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使用集會處所後遺有廢棄物者,未予清理,處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鍰
(B)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C)負責人宣布結束集會、遊行,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未負疏導勸離之責,致集會、遊行
繼續進行者,處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
(D)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處集會、遊行負責
人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E)集會遊行時,糾察員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引起損害者,由負責
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警察法規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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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8), B(2043), C(2072), D(949), E(827) #3234421
統計: A(2228), B(2043), C(2072), D(949), E(827) #3234421
詳解 (共 5 筆)
#6406633
(D) 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處集會、遊行負責 人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集遊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
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該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E) 集會遊行時,糾察員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引起損害者,由負責 人與行為人連帶自行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 32 條
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引起損害者,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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