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集會遊行法規定,關於違法情事的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執行舉牌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原則上應由主管分局長到場為之
(B)執行舉牌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如因情況特殊,仍必須由主管分局長到場為之
(C)移送檢察官偵辦之移送書,其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應表明係集會遊行地分局長之決定
(D)移送檢察官偵辦之轄內聚眾活動狀況表,其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應表明係集會遊行地分局長之決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84), B(3510), C(476), D(502), E(0) #3254933
統計: A(884), B(3510), C(476), D(502), E(0) #3254933
詳解 (共 4 筆)
#6439904
警察機關執行舉牌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應由主管分局長到場為之;但情況特殊不能到場時,得由指派警察官階督察以上人員為之,並應註明原因。
(A) ✅ 原則上,應由主管分局長到場執行舉牌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B) ❌ 若有特殊情況(如危急狀況或分局長無法到場),得指派其他合格警官代理執行。
(C) ✅ 若移送檢察官偵辦,警告、制止、解散等行動應表明係由地區主管分局長決定。
(D) ✅聚眾活動狀況表中如有記載相關警告或制止行動,亦需明確表明係由集會遊行地分局長決定。
19
1
#7337345
AI詳解:GoogleAI
這題的答案是 (B) 執行舉牌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如因情況特殊,仍必須由主管分局長到場為之。
這題主要考的是《集會遊行法》在實務執行面上的權責歸屬,以及相關的行政命令與解釋。
詳細解析
- (A) 正確: 根據現行警察實務與內政部相關規範,執行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之職權,原則上由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長(主管分局長)擔任指揮官並到場決定。
- (B) 錯誤: 這是本題的核心考點。雖然「原則上」由分局長到場,但考量到實務上可能發生分局長因公、受傷或情況極度緊急等「情況特殊」之情形,法律與實務規範允許由代理人或現場職位最高之官員執行,並非「仍必須」由分局長本人親自到場。
- (C) 與 (D) 正確: 在集會遊行轉為刑事案件移送偵辦時,為了確認「行政處分」(警告、解散命令)的有效性與適法性,相關法律文書(移送書、狀況表)必須明確記載這些處分是出自於有處分權之人(即分局長)的決定,以完備法律程序。
關鍵法律與實務補充
根據《集會遊行法》第 25 條,主管機關(警察局、分局)對於違法集會遊行得進行警告、制止、命令解散。在實務作業程序中,為了落實責任制與程序正義:
1.身分明確:執行解散命令的人通常要配戴明顯標識或表明身分。
2.層級化管理:雖然法條寫「主管機關」,但行政院及內政部函釋明確指定由分局長作為現場指揮官。
3.應變機制:若分局長因故無法執行,由代理人行使之,權力不因分局長個人未到場而癱瘓。
考試陷阱提醒:
在警察特考中,「絕對性用語」(如:必須、一定、絕無例外)通常是錯誤選項的特徵。法律實務通常會保留「代理制度」以因應突發狀況。
Google Gemini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