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分局長不包括金門縣警察局,因其並無分局之設置
(B)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主要以職務等階層級為衡量基準
(C)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主要以陞遷序列層級為衡量基準
(D)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主要以指揮監督層級為衡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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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2110), C(243), D(3603), E(0) #3254917
統計: A(182), B(2110), C(243), D(3603), E(0) #3254917
詳解 (共 7 筆)
#6440011
實務與釋字中解釋「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的標準時,以其實質擁有對該地區或任務之指揮監督權限為主,並非單純依職稱、陞遷序列或職等來決定。
(A) ❌ 金門縣警察局雖無分局設置,但其警察局長即視為相當於分局長的「主管長官」,不能因此排除。
(B) ❌ 不是單以「職務等階」來衡量,例如有些警官職稱相近,但指揮範圍與層級不同。
(C) ❌ 「陞遷序列」是人事制度用語,與職權行使所關注的指揮監督權無關。
(D) ⭕️「指揮監督層級」才是判斷是否屬「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的核心標準。如某官員雖職稱不為分局長,但擁有該層級以上之實質指揮監督權限,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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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0533
(之前從其他題目看到網友的介紹,若有錯誤請大家不吝指教,謝謝!)
主管機關:
警察(分)局長、總/副隊長、副局長、督察長、刑事/保安/交通警察大隊長、婦幼/少年/捷運/通信警察隊隊長、連江縣警察所所長、港務警察總隊大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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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3165
職務等階-內勤長官不能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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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6885
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是 (D)。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及其立法理由解析如下:
✅正確答案
(D) 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主要以指揮監督層級為衡量基準
- 解析:依據本法第 2 條第 3 項之立法理由,所謂「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是指職務之「指揮監督等級」與地區警察分局長相當或在其以上者。這主要是為了確保某些高度侵害人民權利之職權(如第 6 條之指定路檢區域)能由具有足夠行政判斷力與法律責任的「主管長官」決定。
❌錯誤選項解析
- (A) 警察分局長不包括金門縣警察局,因其並無分局之設置
- 錯誤原因:雖然金門縣、連江縣警察局編制較特殊(早期未設分局),但其「警察局長」或「兼負分局職責之官員」在法理上仍屬主管長官。且該法之定義為通則性規範,並不因特定地區暫無分局設置而排除其主管長官之適用。
- (B) 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主要以職務等階層級為衡量基準
- 錯誤原因:職務等階(如警正、警監)與「職務職位」不同。同一等階可能有主管與非主管人員,故不以此作為衡量「主管長官」之唯一標準。
- (C) 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主要以陞遷序列層級為衡量基準
- 錯誤原因:陞遷序列是行政院及警政署內部人事陞遷的排名順序(如第一序列、第二序列),與執行職權時的「指揮監督職責」無直接法律對等關係。
?備考補充
在《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有許多權限是專屬於「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的,考生應特別留意:
- 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查證身分。
- 第 12 條:對於經常從事犯罪行為人之資料蒐集及錄影監視(需報經主管長官核可)。
這題的核心概念在於權責劃分,法律希望將重大職權的決定權保留在具有指揮實權的長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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